完全不受监督的、自给自足的法律人必将产生某种新的特权和腐败、也不利于法官实践理性的养成和发展。
因此,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还应注重吸收域外综合运用各种理论和知识的研究和思维方式,提升我国法治话语的理论深度和文化素养。独立于外部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质和高度的智慧,从而能够忠实地履行实施法律的神圣职责。
而启蒙运动所高扬的理性,核心是主导近代西方的科学和科学主义,这种理性体现在法律领域,则是对系统化的法律、条理化的文本、刚性稳定的规则以及严谨刻板的程序的偏重和追求,这就为分析实证主义有关法的实证化的努力造就了前提。这一阶段的法治奠基于抽象的理性,追求道德正义,其重心及社会进步意义是促使法治成为一种具有充分正当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并使法治成为社会成员所追求和向往的社会理想,逐步促成法治这一社会理想转入社会实践。四、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自主化建设的必要性 在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对于当代中国人的法治观具有潜在影响的情况下,抽取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信赖,势必会回归到本土法治意识形态资源的替代问题。[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一方面,并没有什么法律规范能够总揽无遗甚至能够包括各种各样的、只是有可能产生的情况。
借鉴和吸收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拓展我国法治理论的视野,深化对法治运作规律的认识。一方面,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推论结果,法治宣称对法律适用的一般性的要求,但是,另一方面,法治又小心翼翼地让平等原则不适用于那些可以或者应该作出合理区别的案件。其中,孔子、孟子和荀子可谓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
这种对于德行的极度推崇必定走向人治的理论主张。在他看来,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其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等利益关系。其中,法律是不被信任的,他认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来杜绝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弊端,无异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
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3-0108-05[收稿日期]2015-04-20 [作者简介]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相较而言,法治建立于制度权威而非个人权威的基础上,因而更具稳定性和持久性,是现代社会最为有效的国家治理方略。
他认为,理想国应由金质的哲学家、银质的武士和铜质的手工业者和农民三个等级的人员组成。显然,这种压制型的社会秩序只是表面的、短暂的社会平衡,难以持久。这一深刻精辟的阐述非但高度总结了中外历史的基本经验,也深沉地表达了我国未来发展必然追求、推进和践行法治的坚定信念。而一个好的制度则不因人的改变而改变,可以长久、稳定地发挥作用。
恰如老子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就必须坚决地纠正一些不正确观念认识和思维模式,充分认识到惟有法治方为国家治理的正道。其实仔细审查,我们会发现那时也同样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问题有三:一是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就明确提出哲学王的统治,堪称人治论鼻祖。而且,恰如两重奏般此起彼伏,该争论延绵千年始终没有完全平息。
这种论调在今天仍然很有市场。毫无疑问,这一治理方式也有着其自身合理性,但是它在西方中世纪走到了一个极端,形成了对公民生活和尊严的全面控制和剥夺,因而被史学家描绘为黑暗时期。
第一,从国家建设层面来看,法治是构建现代国家的强国之路、富国之策和定国之方。儒家主张很快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到汉代则获得了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地位,开始全面排斥法治思想。(二)君主专制 君主专制是指作为治理者的君主通过运用其所掌握的独断权力强制地要求百姓接受其政策方针的治理方式。在中国历史上,这种治理机制曾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显然,这种思想没能跳出人治的窠臼,反而是对此的一种强化。总体来看,人治论在与法治论的历史交锋中始终占据巨大优势。
在中国古代,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和仁政就是德治的理论基础。一、理论之争:人治与法治的碰撞交锋 尽管中西方法律文化和传统存在重大差异,但追根溯源仔细查究,仍可发现都存在着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在西方,柏拉图所描绘的哲学王的统治是同样的理论版本。经历了自1978年至1992年我国法制的恢复和重建时期后,举国上下对于法治的需求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
但是诸如僭主政治、寡头政治的现象,在当时各个城邦还是时有发生,它同样也是人治论的源头,两种理论在城邦治理的政治实践中交锋碰撞一路前行,最终凝结成现代法治的基本共识。很快,这种主张演变为一次不成功的戊戌变法。
[5]这种治理方式往往凸显君权神授的正当性,以君主的神秘主义所形成的政治权威为前提,以强制性的暴力工具为保障,使得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形成命令—服从的压制型社会关系。(一)中华文化:人治论占据统治地位 在我国,人治论的思想可以追诉到春秋时期。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和时限思想的最初孕育。这一表述已然从逻辑上勾勒出了法治的三个形式: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现的统治,即不是为了某个阶级和个人利益的专治。
人治可能表现为德治、君主专制、宗教专制三种治理模式。所以,要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当然离不开人。
这一点已经为中外历史经验所证明。但是,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在法律性文本中列举或穷尽法治应有的价值和追求,也无法停止或者中止这种持续的追求。
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是我国法治模式的一体两面,展现了我国法治道路两个基本特征。在礼治秩序中,个体的生活成本较低,和谐度也较高,但机会严重不均等。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非常鲜明地反对人治,奉行法治。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自1957年至1978年的二十年间,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停滞和倒退的时期。尽管如此,他的思想中仍然包含着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观念,特别是在法的适用这一点更是如此。
他认为,法治要义有三:一是防止政府的专断、特权。其三,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人,而非制度。
黄宗羲所说: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同样是强调人的作用大于规则的作用。二是守法的统治,即依据法律的要求和方式来实施统治。
(二)西方传统:法治论构成主导理论 在西方, 古希腊被称为法治论的摇篮。(四)法治 法治是指作为治理主体的人民运用预定的、稳定的、具有共识的制度和规则来引导、约束和规范百姓行为,促使其服从和接受其政策方针的治理方式。